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告
泗政发〔2018〕50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重新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为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屏山镇。
二、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为III类(严格),具体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各类型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企业除外)。
四、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屏山镇要加强对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重油和渣油;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使用。
五、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屏山镇负责本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备整改工作,禁燃区内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执行火电标准的除外)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六、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同时,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和改造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泗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泗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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