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泗政发〔2017〕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宿政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立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跨越发展、加快崛起、兴泗富民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结合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和结构。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科学合理地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规模确定预算支出,不列赤字。
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2017年启动试编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三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是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一是资本性支出。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二是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是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县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方法、时间、要求等编制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审核、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同意,报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组织收取。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
1.收缴标准
(1)试行期间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不低于10%和15%两个档次(资源型企业为15%,一般竞争性企业为10%,其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收缴基数为企业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5)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收缴时限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在企业收到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通知后30日内办理清缴手续。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公告股利、股息派发之日后20日内上交。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按有关合同等规定的转让价款收讫后20 日内上交。
(4)其他按照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
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交的,应按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同意。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内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比照一般预算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企业的主要职责:申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按时上交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8年试行。2018年收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01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初次计算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对以前年度进行清算)。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制度和办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顺利实施。
(三)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国有企业名单。
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试点国有企业名单
一、县直属国有企业5家
(1)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泗县鼎盛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泗县致和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泗县虹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泗县医药总公司
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5家
(1)泗县洋湖原种场(县农委)
(2)泗县第一建筑公司(县住建委)
(3)泗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县粮食局)
(4)泗县省级粮食储备库(县粮食局)
(5)泗县县级粮食储备库(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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