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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泗县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8-29 15:0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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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泗县

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7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泗县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泗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一、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统筹。光伏扶贫发电收益是指以户户联建、村户联建和村村联建等模式建设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归建档立卡贫困村所有。省下达任务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实行全县统筹分配,县自建的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实行乡镇(开发区)统筹分配。

二、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管理主体。泗县致和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结算主体,县财政局光伏扶贫发电收益打卡发放主体。

三、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分配对象。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中贫困户是指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贫困户申请、民主评议、村内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扶贫办审定的程序确定,确保精准识别、动态调整。

四、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分配标准。2015-2017年省下达任务9700户按每户3000元分配,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以及设立奖补等形式,分配发电收益,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65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按每村6万元分配,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直接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县自建光伏扶贫电站的27.9兆瓦,由乡镇(开发区)按每户4千瓦规模精准分配到建档立卡贫困户(6975户),发放标准为每户2000元,剩余部分统筹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场地租金、场地管理人员工资、贷款本息、各类税费、运维费用等。2015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发放时间从20167月开始,2016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发放时间从20171月开始,2017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发放时间从20177月开始,此文下发之前的各年度光伏扶贫贫困户收益由各乡镇(开发区)负责补齐。

五、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税费结算。泗县致和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场地租金、场地管理人员工资、贷款本息、各类税费、运维费用等核算与结算。

六、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分配程序和方式。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由县供电公司依据每月实际发电量结算到泗县致和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上缴账户,县财政局负责按季度打卡发放(省下达任务按每户每一季度750元、县自建按每户每一季度500元发放),在接到县扶贫办提供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名单(包括贫困户一卡通户主姓名、银行账号、农户编码、年补贴金额、本季度补助金额等)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分别打入贫困户一卡通和贫困村村级账户,杜绝现金发放。如光伏扶贫发电收益不能保证足额发放给贫困户和贫困村时,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支付;国家财政补贴如未及时足额到位,则由县财政垫付国家补贴,待国家补贴到位后归还县财政。

七、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监管。光伏扶贫发电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泗县致和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分配与使用情况;县审计局每年要对上年度的光伏扶贫发电的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进行审计。对收益贫困户识别不精准,截留、挤占、挪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其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委负责解释。《泗县光伏扶贫项目和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泗政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泗县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保障光伏扶贫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切实发挥光伏扶贫效益,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户户联建、村户联建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县直部门、乡镇、企业职责

第三条  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受益、谁监管的原则。县农投公司依据县光伏扶贫电站监测中心提供的视频和数据采集信息,对电站发电不正常等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乡镇,建立台账,当日发现问题,当日通知,限时解决,每月汇总,每月通报,综合协调各部门做好电站维护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日常运行维护、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具体包括:做好电站接网及配套电网的管理维护工作,对于采用低压并网,满足不了光伏发电的站点线路进行升级改造,对变压器台套设备进行增容扩容;对于线路故障,包括跌落、变压器、综合配电箱以及相关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到位解决;负责准确采集数据,确保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县扶贫办负责审核提供三年来电站发电受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乡镇、村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的日常维护监管、运维人员管理考核、收益分配对象及动态调整等工作,包括周边树木清障、围栏内杂草清除、正常巡视逆变器和熔断器工作是否正常,电站运维人员是否正常在岗,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安全运行。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如因乡镇和村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损毁或被盗,由乡镇负责维修安装。

第五条  维护企业承建企业负责承诺维护期内的电站消缺、故障排除、设备更换维修等工作,电站设备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由承建企业承担。因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电站设备检修、更换产生的费用,从电站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  日常管护人员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电站日常管护人员按就地就近的原则,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中产生,且具备一定的电工知识,了解电站各部分设备的性能,并经过县供电部门举办的运维操作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一个村聘用日常管护人员运行专工兼安全员原则上为1名,务工费用由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备条件的乡镇可安排电工每周巡查电站,培训看护人电站管理常识,适当给予工作经费,运营维护人员的费用从发电收益中支出。

第七条  日常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维护操作规范要求,对电站进行日常管护。每天对电站进行一次巡查,确认电站是否安全稳定、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站内及周边附着物影响光伏发电。每周至少对电站光伏板面进行一次保洁,每月至少对电站场地进行一次除草。日常管护人员巡查中一旦发现问题,视故障的等级立即启动管控维修措施,并同时上报乡镇和村。

第八条  因管护人员违规操作或未按要求进行巡查,造成电站设备、线路损坏、收益损失和安全事故的,由管护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站维护及故障排除

第九条  承建企业在合同维护期满后,电站维护实行县农投公司与乡、村联合维护制度,即村聘用日常管护人员按照第七条规定切实履行管护职责,县农投公司或其委托运维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电站安全、运行质量检查,隐患故障排除工作,将检查巡检结果书面向电站所在乡镇和村通报在接到村聘用日常管护人员日常管护中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通知时,企业技术运维人员于2小时内响应到位,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条  故障处理程序:实行承建企业与村、乡镇联合响应制度。维护企业和日常管护人员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处理,并向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报告。重大问题要立即逐级上报。设备更换的质量要求:在运维期内,企业负责故障排除后的设备更换,更换设备应不低于原有设备质量并与电站设备兼容。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乡镇会同供电部门每季度对光伏扶贫电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电站运行和维护情况。日常管护情况纳入电站管护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设备检修、隐患故障排除情况报县农投公司备案,纳入县对运维企业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县农投公司牵头,大督查办、扶贫办、供电公司等部门参与,每半年对全县光伏扶贫电站安全运行和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运维落实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县对乡镇和运维企业的绩效考核。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承建企业在合同维护期内,县农投公司每年131日前完成对企业上年度考核汇总,未按合同约定落实运维责任的,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对企业进行处罚,罚金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