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泗政发〔2016〕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6月9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县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法制办及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县政府部门暂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按程序设立或确定一个机构和相关人员行使法制机构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将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任务,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县法制办应当对乡镇政府(开发区)及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县政府报告,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章 行政应诉承办主体
第五条 县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县政府作出核发权属证书、房屋征收、自然资源确权、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案件,相关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县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以指定受托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特殊情况,由县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县政府不作为的案件,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经县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县法制办为主办单位,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协办单位。
县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承办单位代表县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应诉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每年度承办的第一起案件;
(二)原告为5人以上的集体诉讼、共同诉讼案件;
(三)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诉讼案件;
(四)实施行政强制等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案件 ;
(五)县政府一审败诉的二审案件;
(六)经行政复议,县政府撤销、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县政府认为需要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可能对县政府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等案件,县政府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第七条 经县政府复议维持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行政行为系乡镇政府作出的,乡镇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须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部门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60%,且每年度第一起案件必须出庭。
部门负责人亲自参与协调并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撤诉的,纳入出庭应诉率统计。
第九条 县政府授权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案件,被授权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机构负责人必须出庭。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出庭的,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诉讼。
第三章 行政应诉的程序
第一节 答辩举证
第十一条 县法制办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2日内,应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县政府负责人审定后,向应诉承办单位出具应诉答辩通知书,转送相关材料。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于当日转交县法制办,由县法制办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应诉答辩通知书5日内,应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答辩材料送县法制办。
答辩材料包括答辩状代拟稿、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及拟委托的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县法制办在收到答辩材料2日内,制作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县政府印章,由应诉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县政府行政应诉情况,县法制办应按月报送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及时全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得推诿履行应诉职责。
第二节 出庭应诉
第十五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按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诉承办单位需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开庭。
第十六条 对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和解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解,或者通过庭外协调促成和解。
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等处理建议。
第三节 上 诉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等判决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2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送县法制办,并提出是否上诉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县法制办将一审判决情况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上诉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在5日内拟定上诉材料,由县法制办制作上诉文书,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由其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上诉材料包括上诉状代拟稿,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报请县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的,县政府法制办在收到司法建议书5日内,提出落实单位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后将司法建议转送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司法建议,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四节 备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3日内,应将裁判文书报县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终审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等判决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判决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县政府报送案件报告,并抄送县法制办。
案件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履行情况、有关的工作整改落实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县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部门应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15日内,将案由、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报送县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部门应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裁判文书复印件报送县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怠于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应诉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诉讼案件,其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听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合同纠纷案件,按《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同承办单位或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应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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