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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主任樊真甫解读《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

发表时间:2020-04-24 10:4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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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樊真甫

职  务:县政府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樊真甫就《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8年,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针对乱发“红头文件”、出台奇葩规定的权力乱象,国家出台了两大重要文件,分别是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12月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二者共同构成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基础性制度。2019年,推进落实两大文件要求被确定为中央依法治国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文件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出台《规定》,就是要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确保程序规范,文件合法有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

出台《规定》,也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承担好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出法律问题,经得起历史检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宿政办发〔2019〕14号)等文件要求,由县司法局牵头起草,经2020年1月9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

四、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了什么叫行政规范性文件、哪些部门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归于哪个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是列明了起草部门报请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文件起草背景、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及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群众意见征集情况等内容。

三是列明了审核机构应该审核的要点,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并规范了发现问题的处理流程。

五、保障措施

明确违规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合法性审核队伍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合法性审核任务相适应,各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人。

加强经费保障:保证合法性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逐步建立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衔接,统计分析、整合共享审核数据信息,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

二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合法性审核日常工作台账,分类编号,相对独立,一事一档,组卷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