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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0-12-13 17:3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安徽省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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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判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小微型企业需对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非小微企业不对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S14-2013 工商行政管理基础代码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3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

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为GS14-2013中CA16市场主体类型代码的子集,CA16中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不纳入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小微企业类型范围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的具体类型见表1。

1 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

代码

企业类型

1000

内资公司

1100

有限责任公司

111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112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121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1122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1123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113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14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1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15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1152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1153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1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200

股份有限公司

1210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11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212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213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1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20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21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22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223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1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000

内资分公司

210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11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212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12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212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212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213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14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2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15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215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15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20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21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2211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212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21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2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222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2221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222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22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2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3000

内资企业法人

3100

全民所有制

3200

集体所有制

3300

股份制

3400

股份合作制

3500

联营

4000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4300

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

4310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4320

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

4330

股份制分支机构

4340

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

4400

经营单位(非法人)

4410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4420

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

4500

非公司私营企业

4530

合伙企业

4531

普通合伙企业

453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533

有限合伙企业

4540

个人独资企业

455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551

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55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553

有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560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4600

联营

4700

股份制企业(非法人)

5000

外商投资企业

5100

  有限责任公司

5110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5120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513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514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515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516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5190

其他

5200

股份有限公司

5210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5220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523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

524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5290

其他

5300

非公司

531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

53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

5390

其他

540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410

普通合伙企业

5420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5430

有限合伙企业

5490

其他

5800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5810

分公司

58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5830

办事处

584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5890

其他

6000

台、港、澳投资企业

6100

  有限责任公司

611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612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613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614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615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616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617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6190

其他

6200

股份有限公司

621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622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623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624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

625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

626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

6290

其他

6300

非公司

6310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

6320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合资)

6390

其他

6400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

6410

普通合伙企业

6420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6430

有限合伙企业

6490

其他

6800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6810

分公司

6820

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6830

办事处

6840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6890

其他

7000

外国(地区)企业

7100

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

7110

外国(地区)无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7120

外国(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7130

外国(地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7190

外国(地区)其他形式公司分支机构

720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7300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310

分公司

7390

其他

4小微企业的判定

小微企业判定是对存续企业的判定,包括本年度新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应年报存续企业的判定。已迁出、注销或者吊销企业不纳入小微企业库;但已在小微企业库中企业,如被执行迁出、注销或吊销,则将其标注为非小微企业,记录仍保留。

新设立企业在核准登记后需及时进行判定。参加年报的存续企业在每年7月重新判定,对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企业状态标注为小微企业、并纳入小微企业库,不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企业状态标注为非小微企业、并纳入小微企业库;对已存在于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重新判定后不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需将企业状态标注为非小微企业、并注明原因,记录仍保留。

当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变更或企业年报信息发送变更的,需及时对企业进行重新判定,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将企业状态标注为小微企业、并纳入小微企业库;对已存在于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重新判定后不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需将企业状态标注为非小微企业、并注明原因,记录仍保留。

本年度新设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存续个体工商户的小微企业分类标注为小微型,存续企业(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小微企业分类根据表3进行标注大型、中型、小型或微型。

4.1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指本年度新成立尚未参加年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库。属于表1类型范围的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状态标注为小微企业、并纳入小微企业库,表1类型范围之外的新设立企业状态标注为非小微企业,具体见表2。

2  新设立企业判定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代码值范围

判定指标和取值范围

内资公司

1000 - 1229

0<注册资本500

内资企业法人

3000 - 3500

0<注册资本500

内资合伙企业

4530 - 4533

0<出资额500

个人独资企业

4540

0<出资额500

内资非法人企业

4400 - 442046004700

0<资金数额500

外资公司

5000- 52906000 - 6290

0<资金数额50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400- 5490 6400 - 6490

0<出资额500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300 - 7390

0<资金数额500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5300  53906300 - 6390

0<资金数额500

4.2应年报的存续企业

应年报的存续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成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年报的存续企业在每年年度报告结束后重新判定,并将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企业状态标注为小微企业、并纳入小微企业库。对已在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尚未报送年报的或判定不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企业状态标注为非小微企业、并注明原因,记录仍保留。对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的判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a) 对于属于表1类型范围的并应年报的存续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报信息中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判定,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任意一项即。具体判定指标见表3。

b) 对于本年度已报送年报的存续个体工商户不进行任何比对,直接纳入小微企业库。

3  参加年度报告的存续企业判定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单位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Z)

万元

Z400000000

50000000≤Z<400000000

500000≤Z<50000000

Z<500000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000

2000000≤Z<10000000

500000≤Z<2000000

Z<500000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000

2000000≤Z<10000000

500000≤Z<2000000

Z<500000

证券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000

1000000≤Z<10000000

100000≤Z<1000000

Z<100000

保险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Z)

万元

Z≥50000000

4000000≤Z<50000000  

200000≤Z<4000000

Z<200000

信托公司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000

4000000≤Z<10000000

200000≤Z<4000000

Z<200000

金融控股公司

资产总额(Z)

万元

Z4000000000

50000000Z4000000000 

500000≤Z<50000000

Z<500000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000

2000000≤Z<10000000

500000≤Z<2000000

Z<500000

4.3小微企业判定流程

对于存续的小微企业判定流程见图1。

1 小微企业判定流程

 

 

 

 

 

 

 

 

 

  A

(规范性附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的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行业分类与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如表A.1所示。

A.1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的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国民经济行业(国标)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的行业

A     

农、林、牧、渔业

(一)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二)工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三)建筑业

F51     

批发业

(四)批发业

F52   

零售业

(五)零售业

G54   

道路运输业

(六)交通运输业

G55   

水上运输业

G56   

航空运输业 

G57   

管道运输业

G58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G5910

装卸搬运

G5920   

通用仓储

(七)仓储业

 

G5930

低温仓储

G594

危险品仓储

G595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G5960

中药材仓储

G5990

其他仓储业

G60   

邮政业

(八)邮政业

H61   

住宿业

(九)住宿业

H62   

餐饮业

(十)餐饮业

I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十一)信息传输业

I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K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K7020

物业管理

(十四)物业管理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K7030

房地产中介服务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K7090

其他房地产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Q85     

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B

(规范性附录)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行业分类与国标的对应关系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如表B.1所示。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B.1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国民经济行业(国标)-J门类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行业

J6610-中央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J662-货币银行服务

J6640-银行理财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J6650-银行监管服务

J663-非货币银行服务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J67-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J68-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J6911-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

J6919-其他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J6920-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J6930-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

J6940-金融信息服务

J695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J699-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参考文献

[1]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

[2]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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