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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6-15 21:5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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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宿发〔20168号)和《中共泗县县委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意见》(泗发〔20159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织密织牢社会保障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1.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实现“两线合一”。按照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2017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800/人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A类家庭实行一年复核一次,B类家庭半年复核一次,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创业、就业脱贫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救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数据集中、服务延伸、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有序推进”的要求,高质量地建设好核对平台,确保在年底前开展核对业务工作。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加快与省级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核对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时。在核对方式、内容、流程、各级权限、结果运用、数据安全、电子档案管理等方面,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和保密安全措施,确保核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高度重视平台建成应用工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全面开展核对平台应用培训,使平台管理操作人员都熟练掌握系统使用方法,实现管理业务和平台应用的深度融合,建立平台应用和维护的长效机制,实现民政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1.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水平。全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2017年我县农村五保对象无星级集中供养标准为4800/人年(其中生活补助4200元,水电煤600元),一星级集中供养标准为5200/人年(其中生活补助4600元,水电煤600元),二星级集中供养标准为6000/人年(其中生活补助5400元,水电煤600元),三星级集中供养标准为7200/人年(其中生活补助6600元,水电煤6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3600/人年,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供养水平,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应保尽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所有特困供养人员购买银龄安康保险,并探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保险、护理补贴制度,逐步解决特困供养人员护理难题。

2.加强特困供养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定额补助,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探索建设护理型特困供养机构或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中设立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根据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护理人员:100元、200元、300元每月护理补贴,敬老院应按照10人配备3名护理人员,每增加10人增加护理人员1人,以此类推。

3.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继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探索建立孤儿以外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比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帮助改善困境儿童的抚养状况,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全县统一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实施针对困境儿童的医疗救助项目,提升困境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

4.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四级()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分城乡每人每月按60元的标准打卡发放,护理补贴收入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财政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予以兜底。

2.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等。

3.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率达到100%。其中,对重点救助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4.完善住院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门槛全面取消。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合规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人员提高至95%)。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按照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可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四)规范临时救助制度,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1.加大临时救助政策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市级资金,临时救助水平同比增长不低于8%。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切实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大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2.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救助需求,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深入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收等方面探索创新,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实现社会救助效益的最大化。

3.拓展临时救助方式。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实际需求,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五)加强社会保障救助制度衔接,形成兜底扶贫合力。

切实加强各项社会保障救助制度与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各项社会保障救助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保障救助资源充分整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的良好格局。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精准识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贫困人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和扶贫开发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起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将社会保障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压实县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乡镇政府的具体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切实担负起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等审核职责。

(二)强化保障机制。继续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职责,认真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财政部门要合理预算安排各项社会保障救助资金,加强社会保障救助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实施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住房救助。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好疾病应急救助政策。    

(三)强化工作落实。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督促检查,采取纳入政府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领导包保等方式,确保督促检查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保障救助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领会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