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2020年我县农村、城市低保标准统筹由2019年的每人每年6996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500元,年增长率7.2%。目前我县总建档立卡贫困户25237户72310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2020年1-11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5373人次,发放城市低保金1696.8024万元,月人均补差479.69元,月人均差补低保金为月低保标准76.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64537人次,发放农村低保金19659.9142万元,月人均补差423.22元,月人均差补低保金为月低保标准67.7%。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有效分离,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减环节、简手续、提效率,更好地衔接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民办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2020年9月份将城乡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开发区),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救助,让低保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用上更加明显。
全面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对A类、B类对象,按不低于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生活保障。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A、B类家庭实行一年复核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创业、就业脱贫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对贫困户内符合低保条件没有整户保的,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将采取必要措施给予临时救助提高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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