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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公管局关于企业家、行业协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发表时间:2020-12-17 09:4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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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指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第三条  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可依托上级部门、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等机构,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政策起草部门在征求企业家意见前,具备条件的,应向企业家提供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据、适用对象和标准、政策兑现程序、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

  政策起草部门负责涉企政策的政策公平性审查、政策实施后评估等相关工作。在完成涉企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后,应当及时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有关企业家、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
      政策起草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同步通过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开通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
    第八条  涉企政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按规定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  涉企政策公布实施后,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十条  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单位应当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实施单位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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