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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清单

发表时间:2019-05-16 09:5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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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消防队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第26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21条、22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1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等检验、检测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21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审查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三)规划局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第30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四)水利局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7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五)公路局

7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设置、占用、挖掘公路及边沟、各种管线穿越、跨越公路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第1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专家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六)国土资源局

8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土地测绘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9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

出具测绘成果

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

9

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土地复垦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2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七)环境保护局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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