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股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及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有关股室、局属单位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细化工作目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请各有关股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研究,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监管,落实整改。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推动系统性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建设。
(三)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各股室、单位要及时总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经验,加强联络沟通,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和运行机制。
附件1:泗县人社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2:泗县人社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3:泗县人社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泗县人社局2021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实施检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1年度全县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
劳动用工 |
泗县人社局 |
各类用工单位 |
100 |
5% |
2021年5-11月份 |
|
2 |
2021年度全县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泗县人社局 |
各类用工单位 |
100 |
5% |
2021年5-11月份 |
|
3 |
2021年度全县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泗县人社局 |
全县民营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64 |
5% |
2021年5月底前完成 |
|
4 |
2021年度全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泗县人社局 |
全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79 |
10% |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
|
5 |
2021年度全县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泗县人社局 |
全县劳务派遣单位 |
15 |
5% |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
|
附件2
泗县人社局2021年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或者对执法人员监管效能进行考核时,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受检主体,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人社系统监管双随机工作机制,应当根据人社系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与现行的属地管理及分级管理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提高监管效能。上级组织的行业系统内双随机抽查,可以跨各县区交叉执法。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具有人社系统监管职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行业系统分别组织实施。各监管部门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安排,负责监督检查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配备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监督检查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确定的名单,实施监督检查;
(四)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的抽查比例和抽查周期,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督检查,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条 监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名单由组织单位统一抽取或者委托下级抽取。抽查发现的问题按属地原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由上级部门直接处理。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监督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监督检查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行政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监督检查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部门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监督检查代表现场监督。抽取名单的操作人、监督人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十五条 随机抽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抽取的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抽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其他行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可作为抽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将人社系统监管双随机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监督检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采取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监督检查不确定的领域实施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泗县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本)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
|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
|
|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
1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
|
|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 |
|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 |
2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全省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省、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 |
3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省民营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
4 |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等。 |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等。 |
||
5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省劳务派遣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
备注: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根据层级确定;检查方式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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