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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8-06 09:3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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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农村

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146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21718日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公共殡葬服务设施,由镇(开发区)和村(社区)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第四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由县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交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内选址。

第六条  墓区建设应至少包括“三区”:骨灰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采用墓穴安葬方式的,应做到“两小一多”,即:小型墓穴、小型墓碑、多样绿化;墓区绿化率不应低于50%。墓穴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度不应超过0.8米,墓区内要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安葬方式。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由建设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安葬设施的;

(二)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三)向服务区域以外居民提供墓穴的;

(四)在公墓内建家族墓、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第十条  违反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