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监督保障 > 工作制度
阅读人次:  
【字体: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表时间:2021-07-13 14:5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政府办
【字体: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行政决策,是指由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地区控制详情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行政部门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发布内容应包括:事项名称、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截止时间及其他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六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在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通过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法规规章草案不少于30日、其他基层行政决策草案不少于10日。基层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ixian.gov.cn/public/column/25072?type=4&catId=20931596&action=list&nav=3)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载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基层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