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县城绿线规划(2018-2030年)
泗县县城绿线规划(2018-2030年)
为贯彻落实《泗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年)》和《泗县县城绿地系统规划(2015-2030年)》,为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科学地指导近期创建国家园林县城,远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依据《泗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年)》、《泗县县城绿地系统规划(2015-2030年)》,以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要求,划定城市绿线范围。
一、.总体目标
泗县绿地系统规划的总体目标是打造独具特色的“皖北水城、生态园城、运河名城”。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目标主要是强化城市生态构架,利用泗县自然条件,逐步整治和开辟多层次水绿网络,大幅提高城区公共绿地数量和质量,改善城市环境。突出泗县皖北运河文化名城的特点,建设现代化、经济发达、环境优美的生态园林城市,保护特征鲜明的城市特色。近期达到国家园林县城,远期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县城的目标。
二、规划指标
根据国家园林县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绿地指标要求,绿地建设的方针政策,泗县县城建设的具体情况,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泗县县城绿地指标如下:
1.人均公园绿地: 近期 12.68m2/人
远期 13.31m2/人
2.城市绿地率: 近期 35.90%
远期 39.76%
3.城市绿化覆盖率: 近期 40.4%
远期 44.2%
三、绿地指标控制
绿地控制指标按照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大类,分为绿地使用控制、绿地容量控制、径流控制、建筑控制和绿化建设控制五方面内容,详见下表1。
表1 绿地控制指标分项表
序号 |
控制指标大类 |
控制指标中类 |
控制指标小类 |
|
1 |
强制性指标 |
绿地使用控制 |
地块编号 |
|
绿地类别 |
||||
绿地名称 |
||||
用地面积 |
||||
绿地容量控制 |
绿地率 |
|||
2 |
指导性指标 |
径流控制 |
透水性地面 |
|
径流系数 |
||||
建筑控制 |
建筑高度 |
|||
建筑风格 |
||||
绿化建设控制 |
植物种类 |
|||
树种比例结构 |
常绿与落叶树种比例 |
|||
乔木与灌木比例 |
||||
木本与草本植物比例 |
||||
速生中生慢生树种比例 |
1、绿地容量控制
控制城市绿地地块的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确保绿地的实际绿量。对于现状绿地,以改善和保护绿地景观风貌为主,对内部用地比例十分不协调,无法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绿地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规划绿地则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统一控制。
根据不同公园绿地的类型,结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指定以下公园绿地规划控制指标,详见下表2。
表2 公园绿地规划控制指标
公园绿地类型 |
面积(hm2) |
建筑高度(m) |
绿地率(%) |
服务半径(m) |
|
综合性公园 |
≥5 |
≤7 |
>70 |
1500 |
|
社区公园 |
≥1 |
≤5 |
>75 |
300-500 |
|
专类公园 |
儿童公园 |
2-<20 |
≤10 |
>65 |
服务范围和最小规模差异大,不做具体规定 |
动物园 |
≥20 |
≤10 |
>70 |
||
植物园 |
≥20 |
≤10 |
>85 |
||
历史名园 |
≥2 |
≤10 |
>65 |
||
风景名胜公园 |
≥50 |
≤10 |
>85 |
||
游乐公园 |
≥2 |
≤10 |
>65 |
||
其他专类公园 |
≥2 |
≤10 |
>65 |
||
游园 |
2-<50 |
≤5 |
>65 |
200-400 |
2、径流控制
表3 径流控制指标
公园绿地类型 |
透水性地面 |
径流系数 |
|
综合公园 |
≥85% |
≤0.1 |
|
社区公园 |
≥75% |
≤0.15 |
|
专类公园 |
动物园 |
≥75% |
≤0.15 |
植物园 |
≥80% |
≤0.15 |
|
历史名园 |
≥80% |
≤0.15 |
|
儿童公园 |
≥75% |
≤0.15 |
|
体育公园 |
≥80% |
≤0.1 |
|
游乐公园 |
≥75% |
≤0.15 |
|
其他专类公园 |
≥75% |
≤0.15 |
|
游园 |
≥80% |
≤0.15 |
3、建筑控制
根据绿地类别、功能以及所处的城市区位,对建筑限高及建筑风格进行限定。公园绿地中建筑类型以配套服务设施建筑和休息、赏景、游乐性景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风格按传统型以及现代型进行总体分类,其中泗县城市中心区部分公园绿地的建筑风格建议按传统风格,其他地区可采用现代风格。
4、绿化建设控制
表4 城市绿地植物物种控制指标一览表
绿地类型 |
具体控制指标要求 |
公园绿地 |
(1)综合公园:面积小于5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40种;面积5-10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100种;面积10-2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150种;面积20-5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00种;面积大于5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50种。 (2)社区公园:1-3公顷的植物物种30种以内;面积3-5公顷的社区公园,植物种类30-60种;面积大于5-9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60-100种。9公顷以上的社区公园,植物种类大于等于100种。 (3)专类公园:面积小于5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50种;面积5-15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100种;面积15-25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150种;面积25公顷以上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00种。其中,植物园要求植物种类不低于300种。 (4)游园:1公顷以下的,植物物种不低于20种;1-2公顷,植物物种不低于30种;面积2-5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40种;面积5-1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50种;面积大于1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90种。 |
防护绿地 |
(5)防护绿地以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为主体功能,在树种选择上对植物抗逆性有一定要求,因此,植物种类数量受到一定限制。规划中应在满足安全防护的基础上尽可能丰富植物种类,原则上该类绿地植物种类应不低于30种。 |
附属绿地 |
(6)附属绿地由于单位性质的差别,绿地功能的差异较大。面积0.5公顷以下的,植物种类不低于30种;面积1公顷以上的,植物种类不低于50种;面积2公顷以上的,植物种类不低于75种;面积5公顷以上的,植物种类不低于100种。 |
广场用地 |
(7)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2公顷以下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0种,2-5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50种。 |
区域绿地 |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休闲游憩、灾害防护隔离、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生态保育绿地、风景游憩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以及其他区域绿地。生产绿地作为提供城市绿化树种资源的“仓库”,对城市绿化起着重要的引导和决定作用,在城市生产绿地的建设中,应重视和加强对乡土树种的开发利用,规定在园林苗木的生产培育中,乡土树种的比例应不低于50%。其他的区域绿地原则上植物种类不低于300种。 |
5、树种比例结构控制
规划结合绿地系统规划内容,提出以下几类绿地的树种比例关系:
(1)公园绿地的树种配置比例
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为2:3;
乔木与灌木比例为7:3;
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比例为3:2;
速生树种与中生树种、慢生树种的比例为1:2:1。
(2)居住绿地的树种配置比例
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为3:7;
乔木与灌木比例为4:3;
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物种比例为7:3;
速生树种与中生树种、慢生树种的比例为2:1:2。
(3)道路绿地的树种配置比例
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为1:2—3;
乔木与灌木比例为1:2;
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物种比例为8:1;
速生树种与中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的比例为2:2:1。
(4)防护绿地的树种配置比例
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为1:3-4;
乔木与灌木比例为3:1;
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物种比例为10:1;
速生树种与中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的比例为4:2:1。
四、绿地建设管理控制
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对绿地定量指标予以限定和明确的基础上,加强对绿地功能、主题特色、景观风貌及重点保护要素等定性内容的建设管理控制引导。
1、划定绿线的各类绿地应将绿地的功能定位和景观风貌作为基本的控制引导内容予以定性和控制引导。
2、对城市景观形象、文化内涵或生态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绿地,应加强对主题特色的定位和绿线范围内重点保护要素的明确。
3、对绿线范围内的珍稀生物资源、水体资源、文物资源进行严格保护。
4、加强对现状植物资源、文物资源的调查、利用和保护,绿线范围内的水体、地形地貌应加以充分结合、利用。
附图:公园绿地绿线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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