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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泗县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8-08 10:2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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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对泗县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148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泗县地名命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命名管理范围

新建居民区、建筑物、道路、街、巷、桥梁、车站码头、船闸、交通站点、河、沟、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绿地、广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等名称均属于地名命名管理范围,应当遵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

二、地名命名的规定及程序

(一)地名命名的规定

1.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2.体现泗县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3.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或地名作地名;

5.镇(开发区)一般应与其政府或机构驻地名称一致;

6.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码头、水闸、矿山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

7.镇(开发区)名称,镇(开发区)内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

8.同一城镇内的道路、居民区、广场、立交桥、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

9.地名用字应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产生歧义的字;

10.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用字能反映其个体属性,通名用字能反映其实体的类别属性。

1)居住户总数在2000以上,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35%以上,设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可用“小区”作通名;

2)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面积达占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3)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3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等作通名;

4)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花圃面积达占地面积60%以上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且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45%以上可用“山庄”作通名。

5)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是商业、娱乐、体育等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具体命名应以“商业”“购物”“娱乐”“体育”等作限定词(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不用“中心”作通名);

6)楼层超过12层,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

7)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完整宽阔露天公共场地和绿地面积达占地总面积60%以上(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的综合商贸建筑物,可用“广场”作通名;

8)行车路面宽60米以上的,其通名可称“大道”;

9)行车路面宽20米以上不满60米的,其通名可称“路”;

10)行车路面宽10米以上不满20米的,其通名可称“街”;

11)行车路面宽不满10米的,其通名可称“巷”。“巷”仅限于老城区已有路名,新区不再采用;

12)一般的跨河流的道路桥梁,其通名可称“桥”;

13)长度(包括引桥)在500米以上的桥梁,其通名可称“大桥”;

14)互通式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桥,其通名可称“立交桥”;

15)跨于街路之上,专供行人通行的桥,其通名可称“人行(过街)天桥”。

(二)地名命名的程序

1.镇的命名。由镇人民政府申请,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的命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3.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的命名。路、街、巷、桥梁、公园、广场等在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县民政部门提供地名命名所需资料(含项目座落位置、长度、宽度、起止点、功能等)。县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县地名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后,确定地名命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4.新建居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地块开发权后,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红线图及相关材料,到县民政部门申请地名暂用名(地名暂用名由开发商提出),经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暂命名批复,开发建设单位凭暂命名批复办理立项等先期相关手续。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规划方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到县民政部门申报标准地名命名,经县地名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标准地名,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地名管理,遏制地名文化中的不良倾向,实现地名的规范管理,要求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建设单位对新建项目的地名命名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和更改地名。县民政部门发现后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民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销,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确定或更改的地名为非标准地名的,无法律效力。

2.县民政部门要依据地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地名命名办理等相关工作。

3.县发改部门要依据县民政部门地名暂命名批复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4.县房管、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办理与地名相关业务时,要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为准,并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名名称管理工作。

5.地名的更名、注销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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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