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股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泗县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有关股室、局属单位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细化工作目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请各有关股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研究,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监管,落实整改。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推动系统性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建设。
(三)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各股室、单位要及时总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经验,加强联络沟通,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和运行机制。
附件1:泗县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2:泗县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3:泗县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泗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1
泗县民政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
经营性公墓单位 |
一般事 项 |
现场检查 |
民政局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12月4日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 2001年3月2日省政府令第105号修正 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2011年12月26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 第十二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
附件2
泗县民政局2021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实施检查时间段 |
备注 |
经营性公墓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泗县民政局 |
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1 |
100% |
2021年5-12月份 |
|
附件3
泗县民政局2021年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或者对执法人员监管效能进行考核时,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受检主体,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民政系统监管双随机工作机制,应当根据民政系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与现行的属地管理及分级管理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提高监管效能。上级组织的行业系统内双随机抽查,可以跨各县区交叉执法。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具有民政系统监管职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行业系统分别组织实施。各监管部门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安排,负责监督检查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配备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监督检查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确定的名单,实施监督检查;
(四)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的抽查比例和抽查周期,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督检查,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条 监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名单由组织单位统一抽取或者委托下级抽取。抽查发现的问题按属地原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由上级部门直接处理。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按照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抽取比例,从监督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监督检查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行政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监督检查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部门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监督检查代表现场监督。抽取名单的操作人、监督人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十五条 随机抽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抽取的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抽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其他行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可作为抽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将人社系统监管双随机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监督检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采取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监督检查不确定的领域实施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