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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1-01 14:1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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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164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及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3.4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事故的分级

4.2 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处置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4.8 新闻发布

4.9 应急终止

5.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专业技术保障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5.4 资金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应急资源、物资、装备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社会力量动员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事故调查与报告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订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省(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1.3.2适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涉及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件;

1.3.3县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安委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纪委监委、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事发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制定应对事故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

4)按照宿州市政府或省市场监管局的要求,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3)针对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或宣贯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4)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建立和维护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5)跟踪各地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8)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9)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县应急局: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县应急办以县消防大队和大型企业内部救援队为依托组建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

5)县住建局:负责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城市燃气事故、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8)县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9)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10)县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县卫健委:负责对受伤人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鉴定转移。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提供吊装大件的汽车起重机和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

13)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4)县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5)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工作。

16)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17)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各镇(园区,下同)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市场监管局应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对其拥有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镇(园区)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信息要立即上报县政府。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镇政府(园区)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村(居、社区)委会、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自然灾害;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的分级

4.1.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所配套的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1.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1.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2 应急响应

4.2.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镇(园区)报告。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2.2 响应分级

1)Ⅳ级事故(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处理,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指挥部领导下,密切配合,按照预案展开应急工作。

2)Ⅲ级事故(较大事故)和Ⅱ、Ⅰ级事故(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Ⅲ级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报市政府,申请启动宿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Ⅱ、Ⅰ级事故由宿州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启动安徽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3)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应急指挥部应当报告上级应急机构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急指挥部应当申请相应降低或解除响应级别。如经确认为非特种设备事故的解除响应。

4.3先期处置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2)当地镇(园区)、管委会、消防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要迅速调度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尽快判明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故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4.4 现场处置

4.4.1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工作组。

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或任命,成员由事发地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消防、应急、生态环境分局、市管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抢救、抢险、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等部门组成,负责120车辆的调度和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部门组成,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保证救援交通道路畅通。

4)疏散安置组:由县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周边地区人员的疏散安置和事故源的消除工作,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应急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7)联络协调组:由政府办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日常事务协调、会务、文印等工作。

4.4.2 现场处置程序

1)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研判,提出对事故的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

2)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3)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生态环境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疏散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应急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8 新闻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是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县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9 应急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较大以上事故由相应启动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

2)其他专业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3)请求部队和武警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

5.2 专业技术保障

1)特种设备技术专家和技术机构是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我县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应急专业队伍(电梯)及应急联络通信。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专家组成。特种设备技术专家库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分析中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5.3 通讯与信息保障

1)无线电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广电总台及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2)负责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5.4 资金保障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2)对受特种设备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镇(园区)的请求,县财政给予适当支持;需要上级财政支持的,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5.5  医疗卫生保障

5.5.1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5.2.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

1)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病处置,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2)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中毒和疫病的流行发生,消除恐惧心理;

3)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4)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

5.5.3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6.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

1)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

2)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3)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6.2交通部门和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5.7 应急资源、物资、装备保障

1)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2)镇(园区)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3)对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8 治安保障

5.8.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县公安部门:

1)迅速组织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2)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3)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5.8.2县公安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5.8.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的镇(园区)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5.9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关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临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报环保、规划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事故调查与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调查处理意见,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县政府。

2)需要对事故受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

4)县应急指挥部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总称。

3)事故隐患: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及管理上的缺陷。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当每3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县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和解释,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泗政办秘〔2018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