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和《泗县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和省市场监管局等25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县商改办研究制定了《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并附《泗县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泗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 25日
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根据《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和省市场监管局等25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皖市监信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施部门联合抽查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管相关部门”)是指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交易行为,商品,服务和工程建设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监管相关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基于相同抽查领域和检查对象,稳妥有序实施。
第五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依托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发起实施。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推进和监督考核机制。各监管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县直部门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二章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两库
第八条 部门联合抽查实行清单管理。对纳入清单中的各抽查领域,原则上都应采取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不再单独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机构设置、职能分工、风险管理等情况,共同制定县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重点纳入以下事项:
(一)国家、省、市级层面制定公布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二)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多部门监管事项、基层重复检查交叉执法发生频率高的检查事项。
(三)现有涉及行政检查活动的各类联席会议机制、综合治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可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检查事项。
各单位应根据县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鼓励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并适当调整抽查事项及发起部门、配合部门。
第十条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容。
发起部门应当是抽查领域的主管部门,或者是在该领域有重要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部门是在抽查领域中对相关检查对象和活动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各监管相关部门应根据管辖范围和监管职能,建立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随机联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部门联合抽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统筹组织实施。各抽查领域发起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各单位应根据县级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覆盖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所有抽查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合部门,增加清单外的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对于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应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任务名称、联查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监管相关部门应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大对监管平台信用分类模块的查询和应用,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类别,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涉及安全、民生等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监管对象,各部门应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应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六条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及时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相关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设、延迟、取消部门联合抽查任务,以及更改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可对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公开。
第四章 联合抽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当按计划会同各参与部门制定联合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工作阶段安排等。
联合抽查活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按照分类建库、摇号派发、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牵头梳理检查对象,建立与抽查任务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应当属于各参与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共同的监管对象。
联合抽查各参与部门应根据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情况,建立与抽查任务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九条 随机摇号原则上采取“二次随机”,即:由发起部门按照计划确定的比例,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发至各参与部门;再由各参与部门根据接收的检查对象,自行抽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取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可更改。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抽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第二十条 联合抽查活动一般情况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开展,根据实际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并确定组长,负责协商议定检查日程,协调安排检查用车,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其他组员应配合组长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抽查。
第二十一条 除监管执法部门掌握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当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各参与部门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各部门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确保抽查检查顺利进行。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
相关情况应记录在实地抽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被检查对象应在表上签名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说明。
第二十二条 联合抽查各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
联合抽查各部门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协同监管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
各监管相关部门应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泗县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工程咨询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2 |
学校监督检查 |
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
3 |
校外培训机构抽查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4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公安部门 |
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
5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
市场监管部门 |
统计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商务部门 |
|||||
6 |
投资类企业经营行为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内容检查。 |
存续投资类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各类交易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7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
||||
8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抽查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抽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
9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抽查 |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
10 |
民用枪支使用单位抽查 |
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
民用枪支使用单位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11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检查;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
12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
全市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
13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
公安、市场监管 |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单位 |
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
农药经营者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
15 |
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的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6 |
消防安全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17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各类工业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18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娱乐场所检查。 |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 |
公安部门 |
||||
1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部门 |
20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
21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
22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 |
经营行为检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 |
公安部门 |
||||
消防情况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
24 |
汽车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
||
2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
26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抽查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对植物新品种引种的检查;林木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的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的检查;林木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的检查;林木种子质量的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的检查。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
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27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从业单位 |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28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
|||||
29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气象部门 |
30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
城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管部门 |
||
31 |
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
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
烟草零售单位 |
烟草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32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
33 |
劳动用工监管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存续企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 |
||||
34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统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35 |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监管 |
典当行经营行为检查。 |
典当行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
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检查。 |
融资租赁公司 |
||||
商业保理经营行为检查。 |
商业保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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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 |
供水企业 |
城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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