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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2-06-10 11:1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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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决定在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棑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濉河以南、清水沟以西、新汴河以北、新104国道以东区域内(含以上道路及河道,见附图红线)。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等,及其他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低排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经信、城管、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宣传告知力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低排区域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

(四)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在低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属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一经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八)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2610日起施行。

 

附件:低排区划定范围示意图

 

 

2022610

   

    

 低排区划定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