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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15 08:3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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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214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 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泗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交通、水利、房建、水、电、气、园林绿化、环境改善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文教卫体等公共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组织建设的单位,主要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各国有投资公司和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会审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公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根据工程类别,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会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委员会是由建设单位从县公管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

第七条  变更原则:

(一)预算核减原则;

(二)依法依规实施变更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  变更确认与启动

第八条  准予直接变更且不需要评审专家委员会听证质询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变更的;

(二)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必须变更的;

(三)因征地、拆迁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第九条  除第八条原因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变更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质询听证后,再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调查组,全面查清变更事项和变更原因,厘清各方(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责任,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后,再启动变更程序。

(一)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错误、漏项、缺项内容的;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导致额外增加的变更签证或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增加的费用;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完善的;

(八)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

(九)对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加固、抢险等措施的。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内容、造价、工期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由建设单位报县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质询听证(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估价的总额均不得超过控制价的3%,且要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10%

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章   变更会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专家委员会质询听证意见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汇总,对工程变更方案、内容、造价、工期等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再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变更会审,形成工程变更会审审查意见后报批。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缺席默认制,参加会审人员需达到应到人数2/3以上同意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会审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审查。工程变更最终数量和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审人员在会审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

(二)会审人员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会审。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会审人员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逐条回复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参考格式见附件3)。会审人员1/3以上不同意变更的,建设单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确认;

(四)工程变更申请通过会审,仍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会议纪要(参考格式见附件4)并报会审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五)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原则上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且累计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在变更会审会议纪要印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实施;对于单项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累计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需经县政府批准资金落实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除:

(一)因征地、拆迁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单位出具的甩项处理建议函件(参考格式见附件5),报县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

1合同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2合同价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3合同价1000-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3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4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三)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0万元且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第十六条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后,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和工程量证明,对抢险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特殊要求外,未经听证质询、会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拆分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工程变更内容应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总额超过合同价款10%,或单项工程变更超过400万元,且不属于原招标范围的,应重新编制招标清单及投标最高限价,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核,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施工方案不当等自身原因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自作主张,擅自变更增加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结算时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合同中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因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失误,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不规范等原因,造成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价,或未设暂列金额、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造成损失浪费或不必要变更的,要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审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质询听证申请表

2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3工程变更会审反馈意见表

4工程变更会审会议纪要

5关于对工程申请甩项的函


 

 

附件1

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质询听证申请表

(参考格式)

申请表编号                                         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合同总金额(万元)

 

已变更增加金额(万元)

 

本次拟变更增加金额(万元)

 

工程变更责任单位

 

工程变更

原因及内容

 

建设单位意见

(盖公章)

 

县分管

领导意见

 

 

 

注:1.工程变更原因及内容栏填写不下的,可另附说明。

2.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变更申报表、地勘资料、变更后方案和图纸、

工程变更论证、变更预算书和造价、其他必要的资料。


附件2

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参考格式)

工程名称

 

变更会审表编号

 

变更提出单位

 

变更申报日期

 

施工单位

 

合同金额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及论证经过

 

附件资料:

⒈签证单、变更商记录、变更图纸等;⒉变更预算书;3.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本次变更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元)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勘察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注:⒈此表为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时统一填写的审批格式,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结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2.变更不涉及到勘查、设计单位的,勘查、设计单位意见不填。3.单项变更超过20万元的会商同意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附件3

工程变更会审反馈意见表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批准概算

 

中标价

 

预计变更金额

减少

增加

累计变更金额

 

变更内容:

一、减少部分:

二、增加部分

     

变更原因:

一、减少项目

 

二、增加项目:

      

会审反馈意见:

 

会审人员(盖章)                      参会人员(签字)

(本表由建设单位完善,A4纸双面打印,如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4

工程变更会审会议纪要

(参考格式)

 

XXXXXX日在XX(地点)召开了XX工程变更会审会议,应到会审人员XX人,实到XX人(名单附后),超过应参加会议人数的2/3,符合《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的汇报,与会代表对工程变更进行研究讨论,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

 

 

 

 

 

 

 

 

附件5

关于对                工程申请甩项的函

(参考格式)

 

致:              (建设单位)

鉴于                     (原因),建议由              

     (施工单位)承建                  工程         

(部位)进行甩项处理,待问题处理完成以后,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单位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