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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权责
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运行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8-01 11: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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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县直部门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准入办法(试行)》《泗县清单事项县镇(街道)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泗县乡镇(街道)清单事项办理结果满意度评价制度(试行)》和《泗县乡镇(街道)清单依单监管问责办法(试行)》四项乡镇(街道)清单运行保障机制经2022年8月1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


泗县县直部门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

准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厘清县乡职责边界,明确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直部门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是指除《泗县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以外,其他确需交由乡镇(街道)办理或乡镇(街道)协助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事项。

县直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开展日常管理的培训、调查临时性事项不纳入本办法。如需交办乡镇办理的,由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建立县直部门向乡镇交办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局为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委编办负责召集县联席会议。

第四条  县直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街道)办理。

第五条  已列入《泗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范围内,属于乡镇(街道)职责事项,相关县直部门无需再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已列入《泗县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范围内,属于乡镇(街道)依法承担配合责任的事项,县直部门应当为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准入程序。未列入《泗县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范围内,但确需乡镇(街道)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须经县联席会议审核,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动议。县直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对拟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乡镇(街道)的意见,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形成协商意见并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可向县委编办提交《泗县县直部门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准入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县直部门拟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未取得乡镇(街道)同意,但确有交办必要且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也可向县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审定。县联席会议按规定对县直部门申请拟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三)职责准入。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明确县直部门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经批准准入的事项,乡镇(街道)应当予以落实。同时,县直部门应当为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人才、技术保障等支持。

第七条  对县直部门向乡镇(街道)交办的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变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已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乡镇(街道)主要职责的,按照《泗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动态调整,纳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属于乡镇(街道)配合责任的,参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程序,纳入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对交办乡镇(街道)事项已完成或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因素无法继续履行的,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八条  县直部门、各镇(街道)如有违反县直部门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准入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泗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泗县县直部门向乡镇(街道)

交办事项准入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申请交办

事项名称

 

申请理由

及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覆盖地域范围

县      镇(街道)

工作时限

阶段性□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常规性□

长期

工作内容

 

目标任务

 

镇(街道)政府意见

 

镇(街道)党委意见

 

县司法局

合法性

审查意见

 

县联席会议

审核意见

 

政府

审定意见

 

备注

 

备注:相关材料依据另附。此表一式四份,由申请单位、镇(街道)、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各执一份。

 

泗县清单事项县镇(街道)联动

工作机制(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明确县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本工作机制。

一、目标任务

以开展联合会商、进行业务培训、实施信息共享为抓手,着力解决县镇两级协同联动不畅的问题,增强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能力,强化县镇联动配合,形成协同抓落实的工作合力。着力解决社会治理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推进社会治理由被动处置向主动管理转变,实现“职责清晰、标准明确、反应灵敏、联动高效”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联动机制

(一)开展联合会商。针对清单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由县级职能部门组织乡镇(街道)业务骨干召开联合会议,研究确定协同合作的程序,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的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立即解决的及时解决;需个案研究的,提出解决方案,限时解决。

(二)进行业务培训。县级职能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座谈、电话咨询等形式,指导乡镇(街道)办事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同时主动为乡镇(街道)履职提供检验、检测等必需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实施信息共享。县级职能部门要将清单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及时传达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照清单行使职权的结果要按照规定书面抄告县级职能部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职责边界正确履职,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要不断完善清单事项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办事水平和效率。对未按清单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以及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不到位发生问责情形的,应对照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分责任,依法依纪依规问责。

 

 

 

 

 

 

 

 

 

泗县乡镇(街道)清单事项办理结果满意度

评价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结合省委编办《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完善清单考核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本制度所称清单事项,是指《泗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泗县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所列事项。《泗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所列事项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县级职能部门承担配合责任;《泗县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责任主体是县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承担配合责任。根据乡镇(街道)与县级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对对方清单事项办理结果作出满意度评价,促进相关单位依单办事、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

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乡镇(街道)和县级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满意度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进行测评,降低主观印象评分,做到数据可核实、结果可运用,确保测评结果经得起检验和推敲。

三、评价内容

(一)清单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履职情况;

(二)县级职能部门未经相关程序批准,擅自将本部门行政事务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的情况;

(三)乡镇(街道)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清单事项办理结果反馈给县级职能部门的情况。

四、评价指标

设立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4项评价指标,指标选项为四选一。

五、评价程序

满意度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县委编办负责具体实施。清单事项办理结果满意度评价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满意度评价结果按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4个等次分别按照赋分的100%、80%、60%、40%计算得分。

六、工作要求

乡镇(街道)和县级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满意度评价工作。满意度评价情况和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将上报县大督查办公室,作为其全面掌握机关运行实际情况、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

 

 

 

 

 

 

泗县乡镇(街道)清单依单监管

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督促全县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未按《泗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泗县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不到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镇(街道)清单依单监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对落实“两个清单”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畅,工作推进滞后的。

2对落实“两个清单”工作,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导致工作不部署、不推进的。

3对不按“两个清单”履行职责,混淆主体责任与配合责任,拒绝、放弃、推诿、拖延,影响全县工作进程的。

4“两个清单”中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拒不配合、拒不履行义务、推卸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

5对落实“两个清单”工作,各镇(街道)、县直部门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6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

7其他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条  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已按“两个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及有关工作流程履职,但仍具有问责情形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

第七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