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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泗县县委办公室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8-05 17:1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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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泗县县委办公室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泗办发〔201636

 

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泗涂产业园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委、办、局,群团各部门:

《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泗县县委办公室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4日    

 

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泗投资,全力推进泗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扶持产业投资发展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国企、知名民企(年产值超亿元)投资的工业项目、高科技研发生产项目、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可适当降低。土地价格,根据土地类别、区位,按照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挂牌价出让。

2.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0.5亿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每亩3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按每亩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按每亩6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按每亩7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按投资比例县财政分三个节点给予奖励扶持:第一个节点,主体厂房基础出地面;第二个节点,企业主体厂房封顶;第三个节点,企业投产第一次纳税。

3.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园区闲置的工业厂房投资兴业,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租赁企业,实行差别化租金补助且租赁厂房生产时间不得少于5年:投资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年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标准化厂房租金:前两年分别按每年每平方米30元、40元、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第三年分别按每年每平方米15元、20元、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4.对纳税贡献企业:前两年,当年厂房租金补助未超过企业缴纳入库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对厂房租金加大补助,但不超过当年实际厂房租金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第三年,对企业厂房租金补助可提高,但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的80%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

5.对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且6个月内实现投产纳税的:投资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40%、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50%、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60%,厂房资产的价格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县财政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2%、3%奖励扶持。交易契税按企业投产后缴纳税收比例奖励扶持,按当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扶持,但不得超过交易契税。

(二)工业项目税收贡献奖励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扶持,企业缴纳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6年给予奖励扶持:前三年按照100%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50%奖励扶持。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缴清上年度税款后的次年3月底前兑现。

2.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租赁或购买园区厂房入驻的工业项目,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扶持: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和闲置厂房资产的生产经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6年给予奖励扶持:前三年按照80%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40%奖励扶持;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和闲置厂房资产的生产经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6年给予奖励扶持:前三年按照70%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40%奖励扶持。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缴清上年度税款后的次年3月底前兑现。

3.支持鼓励工业项目以工业生产链式进驻,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链龙头项目企业引进后,可根据该生产链龙头企业要求,为其相关配套生产企业预留土地,形成相对独立的特色园区,园区的企业投资额累计达到亿元以上,该特色园区各企业可打包享受上述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生产链龙头企业享受更加优惠的税收贡献奖励扶持政策,企业缴纳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6年给予奖励扶持:前四年按照100%奖励扶持,后两年按照60%奖励扶持。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缴清上年度税款后的次年3月底前兑现。

(三)工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零收费”执行。

(四)工业项目融资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入住园区,在取得银行贷款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纳税,按时还清银行贷款利息,企业信誉良好。若企业需要续贷,根据企业申请,按泗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在金融上支持企业发展。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扶持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由县财政局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五)工业项目其他优惠政策。

1.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目录库,且年度开票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项目,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的50%40%30%补助。

3.对当年新投产且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积极帮助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及省政府质量奖。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宿州市知名商标或宿州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商标的企业或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和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制定和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企业组建或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研发机构,自主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县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审和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重新认定)的企业,经评审后上报的,给予3万元材料补助费用,认定(复审和重新认定)成功后,再从奖励资金中扣除;专利申请人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可申请7000元资助;申请国外(PCT)发明专利的,每件可申请12000元资助;组织实施重点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本县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的企业,其发明专利技术产品连续两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6.对新增设备累计投资超过500万元的传统产业技改项目,给予新增设备投资额4%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增设备累计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项目,给予新增设备投资额4%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生产过程中采用或部分采用自动化、智能装备,实施后人均产值明显提高,设备累计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智能化技改项目,给予新增设备投资额4%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新增设备投资额4%以内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服务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1.单独摘牌并取得土地,新建或扩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10年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商品房配套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新引进或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的,按其用房面积对应用地面积(按规划容积率确定用地)予以等额土地出让价款的50%财政奖励扶持,建设的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财政扶持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80%,县财政奖励扶持分二个节点按投资比例兑现:第一个节点,主体工程封顶;第二个节点,企业运营第一次纳税后。

2.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的自有产权(10年以上)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项目用地按国家工业用地土地挂牌最低价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国家工业用地土地挂牌最低价出让的土地价款60%奖励扶持,县财政奖励扶持分二个节点按投资比例兑现:第一个节点,主体工程封顶;第二个节点,企业运营第一次纳税后。

(二)税收贡献奖励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房配套项目),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物流园区中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新引进或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成运营之后,按工业项目税收贡献奖励扶持标准“减半”执行。

2.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运营的,对办公用房租金前两年给予奖励扶持,按其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扶持,但不得超过办公用房租金。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奖励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50%执行。

三、“一事一议”政策

由国企500强、民企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高科技研发生产项目;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5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3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大型文化旅游项目(不含星级酒店)、旧城改造项目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大优惠。

四、附则

1.所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我县范围内正常经营且能够依法纳税的企业。对于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额度给予的奖励,均从申请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成中支付。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以同时享受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扶持政策,按最高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享受。

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县委、县政府鼓励和允许发展的,涉及限制和禁止类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犯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件、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新引进企业优惠奖励政策兑现由招商局牵头负责,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奖励政策兑现由经信委牵头负责。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泗办发〔20074号、泗办发〔20097号、泗政办发〔201533号和泗政办发〔2016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5.本规定由县经信委、财政局和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