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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县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2-18 10:4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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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

县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泗政办发〔2023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县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214日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16日    

泗县县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泗县县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县财政以资本金的方式注入到县属投资公司,由县属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倍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等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引导基金投资主体为县属投资公司,引导基金由县属投资公司原则上采取公开方式遴选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泗县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情况相关报告;

(二)审定直投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方案,以及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和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事项;

(三)审定县属投资公司提交的尽职免责申报材料;

(四)审定引导基金管理监督及整体运行考核等制度;

(五)审定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所作决议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可生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职责:

(一)监督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以及管理运作;

(二)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管理监督、整体运行考核等制度;

(三)负责组织设立专家咨询监督委员会。

专家咨询监督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需要,对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行为、运营情况、尽职免责等事项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开展尽职咨询监督,提出专业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

(四)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引导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五)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及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属投资公司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设立及安全有效运作;

(二)建立健全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

(三)提请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提请审议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和直投类项目投资决策等工作;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整体运行情况,投后管理情况等,及时报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指导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筛选投资项目并决策实施;

(六)落实领导小组决议,承办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设立和运作模式

第七条 县财政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县属投资公司,由县属投资公司发起设立

第八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存续期限不超过15年,投资期和退出期由县属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期管理费按照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引导基金按照先本金、后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基金门槛收益按照市场平均年化收益率由双方协商确定。超过门槛收益部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原则上25%分配给基金管理人,75%分配给县属投资公司企业上市退出除外

十一  引导基金采取组建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和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十二  组建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子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原则上一个行业领域设立一支子基金,吸引上级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

(一)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子基金原则上应在泗县注册,因子基金实际需要可视情况将注册地放在泗县以外区域,子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

2.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创新创业、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等领域,具体以每年公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为准。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在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3.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原则上不作为普通合伙人。

子基金资金可分批实缴,首期实缴出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剩余实缴出资根据子基金实际投资进度分期到位。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缴付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所有出资人。

4.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涉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年。

5.返投要求: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泗县内的资金,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由基金管理人与县委县政府协商确定返投范畴包括投资注册地、生产基地均在泗县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子基金县外投资可计算为泗县内投资:

1)泗县外的被投企业按约定整体迁入泗县的,或被泗县内企业收购的(限于控股型收购,且收购县外企业股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被投资金额),以及注册在泗县外的被投企业通过新设立子公司或者对已设立子公司增资形式将主要生产和研发基地落户泗县的。

2)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直接投资泗县内的企业。或引进其他投资机构投资泗县内的企业。

3)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从外地招商引入泗县企业的投资额,但不得与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重复计算。

6.增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可增资已参股子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增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增资子基金的,除符合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外,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以平价增资并豁免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罚息及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二)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由县属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方式遴选,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定向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

发起设立并管理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关联方担任,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3.管理团队:子基金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县属投资公司委派一名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获得拟投资项目资料。

子基金管理机构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相关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有2个以上产业项目股权投资案例。通过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和投委会成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4.投资进度:承诺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之日起年内,子基金对外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70%

5.管理费用: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子基金管理费率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6.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子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80%(专项基金及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策)。

7.信息披露:接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其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三)设立或增资子基金的申请审议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或随报随审:县属投资公司按照批准的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通过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请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县属投资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县属投资公司根据本办法对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2.尽职调查:县属投资公司委托外部第三方机构或独立对已立项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3.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监督委员会县属投资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开展独立评审,给出评审意见。

4.投资决策:县属投资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投资决策建议,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5.社会公示:县属投资公司在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上对拟投资子基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

6.法律文件签署和资金拨付:子基金设立决策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县属投资公司及时开展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及定稿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完成各项法律文本的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7.投后管理及退出:县属投资公司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投资,开展投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投资退出。由审议同意设立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子基金的退出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正常清算分配顺序为: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子基金的债务;

(四)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或终止后续出资: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工商注册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6个月未完成备案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对引导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存在未按约定出资等严重违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

(六)其他可能对引导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需及时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投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投资人,直至各投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十六条  子基金退出被投资项目可采用首发上市和并购、新三板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方式。基金存续期满,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八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直投项目由县属投资公司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十  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产业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产业基金给予配套,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十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委托通过遴选确定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县属投资公司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激励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  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以投促引作用,鼓励子基金返投,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各合伙人或股东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超过门槛收益部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部分按市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剩余超额收益根据实缴比例分配给该子基金各投资人具体比例需在子基金的协议或章程中明确。

二十二  对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团队激励宽容、尽职免责。经专家咨询监督委员会调查认定,在县属投资公司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县属投资公司不承担投资亏损的有关责任,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外。

当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后发生亏损,由县属投资公司拟定尽职免责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十三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均不得从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十四  引导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子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县属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其他投资人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对引导基金出资的潜在风险情形进行预判,并据以确定引导基金退出。因引导基金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申请机构承担。

二十五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六  县属投资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基金办提交该季度基金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办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双方协商指派)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章

二十七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