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中小微企业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24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省财政厅《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县级财政配套出资参与,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短期过桥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县财政出资设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负责续贷过桥资金受理申请、审批、发放、回收以及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等。县担保公司按季度向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
第七条 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由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续贷过桥资金专户,并按季度向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单笔周转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续贷转贷。
第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采取提前申请、即贷即还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超过15日,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使用数额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本金。续贷过桥资金占用费按使用天数由借款主体支付,收取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三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申请续贷过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于在我县生产经营的;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标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企业的贷款银行承诺予以续贷,并确认正在办理归还即将到期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在贷款到期10日前向县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泗县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企业相关资料、第三方帐户印鉴章、公章、财务章、网银U盾,及经其开户银行核实后的转帐支票、现金支票、业务委托书等续贷资金风控管理措施,并按县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办理过桥资金相关材料及签署个人连带责任。相关银行与县担保公司签订续贷资金不需经第三方账户封闭运行,可以简化相关手续,确保续贷资金回收。
第十二条 审核。县担保公司受理申请并初审后,应到申请企业、拟续贷银行和相关单位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以及账户安全、续贷转贷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批准。申请企业出具承贷银行贷审会续贷的原则同意意见或承诺,认真填报《泗县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审批单》《泗县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承诺书》《借条》(见附件2、3、4),并落实自筹资金、担保措施,经担保公司审批后,办理续贷过桥转账、汇款业务。
第十四条 发放。续贷业务人员及时与借款企业原贷款银行沟通,必要时可亲临原贷款行督促银行及时扣划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原贷款行扣划续贷过桥资金后,续贷业务人员及时收回续贷过桥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等收益,纳入续贷过桥资金专户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 追偿。对逾期不能归还的续贷过桥资金,县担保公司要按有关规定,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开展追偿。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续贷过桥资金收回后,县担保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县担保公司要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用款企业风险情况,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为了防范续贷过桥资金使用风险,县担保公司可采取控制第三方帐户、分批放款、银行续贷资金封闭运行等方式;项目经办人员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要全程跟踪、监管,随时掌握企业续贷行贷款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降低续贷过桥资金使用风险。
第十九条 用款企业逾期不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县担保公司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其使用续贷过桥资金金额LPR的4倍;用款企业虚报、瞒报、骗取续贷过桥资金的,公司依法启动追缴续贷过桥资金本金程序,及时报县政府追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督促县担保公司同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各方要恪守协议条款规定,违约方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承诺续贷转贷银行不履行承诺、造成续贷过桥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县担保公司可暂停与该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取消对该行的考核奖励等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审核条件,提高审核效率,为企业续贷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监管,确保其封闭运行,并建立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续贷过桥资金发生本金总额30% (含30%)以上风险时,县担保公司要及时向县政府、县财政局报告,暂停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待风险降至30%以下后,方可继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担保公司须于季度终了后3日内将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将上述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担保公司应提高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续贷过桥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县政府考核要求。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2.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审批单
3.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承诺书
4.借条
附件1
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企业 基本 信息 |
贷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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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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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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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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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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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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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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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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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情况 |
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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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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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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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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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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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 资金 申请 |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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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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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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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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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审批单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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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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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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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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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贷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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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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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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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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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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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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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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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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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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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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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泗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
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目前均无诉讼案件,也没有资产和账户被查封等未决的纠纷事项。本次申请续贷过桥资金用于银行贷款的到期周转,不挪作他用。我公司将积极配合银行和担保公司,及时提供账户扣划款需要的手续,续贷贷款到账后,首先承诺第一用途用于归还本次续贷过桥资金本金及过桥资金占用费。如有不实,给泗县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妻及股东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申 请 企 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借 条
今借到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续贷过桥资金 元整(¥ 元)用于贷款续借周转。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以借款之日起计算并支付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三支付续贷过桥资金占用费。
借款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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