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室负责人解读】泗县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副主任孙永楠关于《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决策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审计机关不得代替建设单位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主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核查工作,我县起草了《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核查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由于审计机关不得代替建设单位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建设单位在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中介服务超市中择优使用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结算审计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审计机构执业准则,防止出现结算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等问题发生,制定《核查办法》,有计划的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泗县审计局根据市审计局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着手起草《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邀请专家实地指导。
2023年3月初形成《办法》初稿。
3月4日,征求了县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教体局、民政局、城管局、卫健委、交通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意见。
3月16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4月24日,《办法》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5月19日,《办法》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审计机关不得代替建设单位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监督转型后,有计划的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主要任务
本《核查办法(试行)办法》共十三条。
一是法律依据。二是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概念。
三是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主要核查内容。四是审计机关应当核查的情形。五是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六是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送达核查通知书。七是被核查的建设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核查工作。八是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被核查的建设单位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核查报告。九是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十是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十一是审计机关核查发现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的处理措施。十二是对核查人员的纪律要求。第十三本办法自发布审计。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审计核查主要核查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审查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执业准则等规定。其他影响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
二规定了应当核查的情形。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需要进行专门核查;审计机关依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和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开展专门核查。
三是明确了核查发现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应当采取处理处罚措施。核查发现的问题移交社会审计机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的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整改。
四是对核查人员的具体要求。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核查工作程序;
核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审计机关进行核查时,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核查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核查。
(二)被核查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核查组对核查事项实施核查后,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初步核查报告。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政策咨询部门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泗县审计局
投资审计中心副主任 孙永楠;
电子邮箱:sxsjjxinxi@163.com;
电话:0557-7017989;
联系地址:泗县朝阳路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