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泗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201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7日
泗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县科技进步,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 ,《宿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凡属于泗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含在本县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其他组织 ,申请专利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二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科技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 ,由县政府建立财政专户 ,专款专用 ,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调整。
专利资助资金按实际发生额从县财政中列支,县科技局负责审查和发放。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
第五条 资助标准:按照国内发明专利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的标准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条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程序
第七条 资助审核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一年内将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提交县科技局进行审核,县科技局常年受理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 ,每年十一月份进行审批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泗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内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并各提交复印件两份。
3、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组织提供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发明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对一项专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还应包括:申请人以外其他专利人的申请委托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县科技局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由县科技局向申请对象支付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申请人为单位或个人的,资助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如数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专利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泗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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