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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发表时间:2024-04-24 11:3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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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二)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三)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五)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六)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七)负责慈善组织认定。

(八)负责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九)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十)负责婚姻登记。

(十一)负责收养登记。

(十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十三)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十四)负责临时救助审核。

(十五)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十六)负责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十七)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负责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负责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负责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负责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负责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十八)负责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十九)负责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二十)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负责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负责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负责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负责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负责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二十一)负责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二十二)负责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二十三)负责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二十四)负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负责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二十五)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二十六)负责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二十七)负责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负责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二十八)负责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十九)负责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十)负责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三十一)负责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三十二)负责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三十三)负责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三十四)负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三十五)负责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三十六)负责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三十七)负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三十八)负责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十九)负责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四十)负责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四十一)负责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等法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五)《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六)《地名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务字〔202168)

(十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十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十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十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十六)《殡葬管理条例》

(十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十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十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十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二十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二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二十五)《殡葬管理条例》

(二十六)《殡葬管理条例》

(二十七)《殡葬管理条例》

(二十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三十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三十八)《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三十九)《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四十)《志愿服务条例》

(四十一)《彩票管理条例》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民政负责人审批;对无管辖权或涉嫌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函》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由民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移送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经核查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二)调查取证。办案机构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进行检查调查,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行全过程记录。需要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办案机构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案件审核表》或《法制审核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集体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案机构提出申请,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充分讨论,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最终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五)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告知: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六)听证。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申请的,政策法规股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撰写《听证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等。

(八)行政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催告。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催告书10日内仍不履行,办案机构提出、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办案机构提出意见,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九)结案。办案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立卷装订,年底将案卷移交行政审批股统一归档管理。

四、监督途径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公电话:0557-7012089)、上级交办与部门移交。

五、执法结果

网站公示、发放告知书。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