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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发表时间:2024-04-24 11:2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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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渔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防疫、农村宅基地等农业执法工作。

(二)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乡镇农业执法工作。

(三)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受理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移交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执法程序

(一)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的书面记录,经被检查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二)立案。办案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无管辖权或涉嫌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函》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经核查有证据证明涉嫌存在违反农业农村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7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辨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

(三)调查取证。办案机构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进行检查调查,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行全过程记录。需要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四)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办案机构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审核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核完毕填写《法制审核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告知: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5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六)听证。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法规股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撰写《听证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提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集体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案机构提出申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充分讨论,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最终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八)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等。

(九)行政处罚履行。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结案归档。

四、监督途径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公电话:0557-7011236 )、上级交办与部门移交。

五、执法结果

网站公示。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