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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

发表时间:2024-04-24 11:2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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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执法结果
1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法》(主席令76号 2017年颁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

0557-7022340(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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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工作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责令改正,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的违法案件,指定两名公律股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县局对《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由股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公律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股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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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工作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责令改正,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的违法案件,指定两名公律股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县局对《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由股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公律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股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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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工作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责令改正,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的违法案件,指定两名公律股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县局对《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由股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公律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股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

0557-7022340(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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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工作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责令改正,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的违法案件,指定两名公律股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县局对《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由股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公律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股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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