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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税务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发表时间:2024-04-24 11:3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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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九)负责组织 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一)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二)税务局行政许可和登记管理规定:税务局除了执法职责外,还有行政许可和登记管理职责,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和登记管理规定也是税务局执法的依据之一。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税务局的执法工作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调查取证。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进行检查调查,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行全过程记录。需要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县局负责人批准;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税源管理部门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案件审核表》或《法制审核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集体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充分讨论,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最终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五)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告知: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六)听证。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制股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撰写《听证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等。

(八)行政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税源管理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催告书10日内仍不履行,办案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县局负责人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案件执行完毕,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立卷装订,并将案卷移交资料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四、监督途径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公电话:0557-7024871 )、上级交办与部门移交。

五、执法结果

网站公示、发放告知书。

 

 

六、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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