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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2023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发表时间:2023-12-29 16:5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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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调整意见 调整理由 备注
1 发改委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2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3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新增 人防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4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人防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5 其他权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6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新增 人防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7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新增 人防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8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9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10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1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2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3 教体局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取消 公共服务事项
14 其他权力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取消 公共服务事项
15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取消 公共服务事项
16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7 其他权力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8 行政处罚 对考生作弊或妨碍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9 行政处罚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0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1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2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3 行政处罚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4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5 行政处罚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8 行政处罚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予以停考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9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0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1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违反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2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3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4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相关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5 行政处罚 对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6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8 科技局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9 行政许可 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新增 属于“中等及以
下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审批”审批内容
40 经信局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调整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41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42 公安局 行政处罚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43 行政处罚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44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45 财政局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 调整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调整 调整为“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调整
48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调整
49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调整
50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调整
51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调整
52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调整
53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调整
56 民政局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调整 调整为“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
57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58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59 行政处罚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0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1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2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3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5 商务局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6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7 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处罚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8 行政处罚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69 行政处罚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70 行政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71 医保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取消
72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取消
73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取消
74 行政处罚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75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取消
76 行政处罚 对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处罚 新增
77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管理制度的处罚 新增
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新增
79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新增
80 县委统战部 其他权力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注销备案 取消
81 其他权力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取消
82 其他权力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选任、聘用、调整、辞退、清退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取消
83 其他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银行账户信息的备案 取消
84 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8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取消
86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新增
87 其他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新增
88 其他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新增
89 交运局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取消
90 其他权力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取消
91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取消
9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取消
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取消
94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取消
95 行政处罚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等情形的处罚 调整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为“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96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取消
97 行政处罚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新增
98 行政处罚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新增
99 行政处罚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新增
100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新增
101 水利局 其他权力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取消
102 自规局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3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4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5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6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7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8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109 行政处罚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取消
110 行政处罚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取消 公共服务事项
1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取消
112 行政征收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取消
113 其他权力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取消
114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不再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1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取消
116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取消
117 行政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1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黄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野外用火,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取消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不适用我县
119 行政处罚 对违规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处罚 取消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不适用我县
120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地点经营的处罚 取消
121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或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取消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不适用我县
122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处罚 取消
1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取消
1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取消
125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取消
126 行政处罚 对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取消
127 行政处罚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取消
128 行政处罚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取消
12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新增
130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新增
131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新增
132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验线 新增
133 其他权力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新增
134 其他权力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新增
135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新增
136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新增
137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1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新增
139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新增
14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新增
14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的处罚 新增
142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新增
143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新增
144 行政处罚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新增
145 行政处罚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捡拾动物卵的处罚 新增
146 行政处罚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新增
147 行政处罚 对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 新增
148 行政处罚 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处罚 新增
149 行政强制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新增
15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新增
151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新增
152 其他权力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新增
153 住建局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54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55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56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57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158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159 行政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为经信部门职责
160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调整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161 行政征收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62 其他权力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163 其他权力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取消
164 其他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65 其他权力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66 其他权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167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取消 人防职责已划转至发改委
168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169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划转 由住建划转至发改委
170 行政处罚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1 行政处罚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3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4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5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7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8 行政处罚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79 行政处罚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0 行政处罚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1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2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3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5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6 行政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8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89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90 行政处罚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91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19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193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195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96 其他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197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98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199 其他权力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0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01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0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03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04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05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0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07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08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供气划归住建局
20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1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11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12 行政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13 城管局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14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15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宜传品审批 取消
216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古道施工审批 取消
217 其他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18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1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0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1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2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4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5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22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8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划转 由城管局划转至住建局
229 行政处罚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新增
230 行政处罚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1 行政处罚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3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4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5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7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8 行政处罚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39 行政处罚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0 行政处罚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1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2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3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5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6 行政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8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49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50 行政处罚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51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52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53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54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55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新增
256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新增
257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新增
258 行政征收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59 其他权力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新增
260 其他权力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新增
261 其他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62 其他权力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63 其他权力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64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新增
2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新增
266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267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划转 由住建局划转至城管局
268 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69 行政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270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取消
271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取消
272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273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取消
274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取消
275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取消
276 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取消
277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取消
278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取消
279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取消
280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取消
281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取消
282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取消
283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取消
284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取消
285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取消
286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取消
287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取消
28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取消
28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取消
290 行政强制 查封(封存)、扣押违法物品、场所 取消
291 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新增
292 行政处罚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新增
293 行政处罚 对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新增
294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295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新增
296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新增
297 行政处罚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298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新增
299 行政处罚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及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新增
300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新增
301 行政处罚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新增
302 行政处罚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新增
303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304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新增
305 行政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306 行政处罚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307 行政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308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309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新增
3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新增
311 行政处罚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31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新增
313 行政处罚 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新增
314 行政处罚 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村能源工程,报送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新增
3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处罚 新增
31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新增
317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新增
318 行政强制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新增
319 行政强制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新增
320 行政强制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新增
32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新增
322 行政强制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新增
323 行政强制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新增
324 行政强制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新增
325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新增
32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新增
32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新增
328 行政强制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新增
32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新增
330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新增
331 行政强制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新增
33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新增
33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新增
33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新增
335 行政强制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新增
33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新增
337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新增
338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新增
339 文旅局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取消 根据省级目录调整
340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取消
341 行政许可 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新增
342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新增
3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新增
344 其他权力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手续办理 新增
345 其他权力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新增
346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新增
347 其他权力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新增
348 其他权力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新增
349 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3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取消
351 其他权力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新增
352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新增
353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取消
35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3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取消
35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取消
357 行政处罚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取消
3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取消
359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取消
36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取消
361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新增
36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新增
363 市监局 其他权力 公司备案 取消
364 其他权力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取消
365 行政处罚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新增
366 行政处罚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新增
36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新增
368 其他权力 市场主体备案 新增
369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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