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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哪些情况下不得获得低保?

发表时间:2025-07-11 10:0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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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连续 6 个月营业纯利润超过月低保标准 2 倍以上的,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2)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 24 倍的;(3)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 6 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4)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 年以上)居住在外地, 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7)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9)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 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10)在监狱内服刑人员;(11)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12)特困供养救助对象;(13)其他经县(区)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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