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关于印发泗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固政办发〔2024〕24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于2024年8月印发实施以来,在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自治区先后废止《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必要性与技术审核工作暂行规范》(宁数办发〔202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办法(试行)》中必要性与技术审查等多处内容与上位要求不相适应,难以满足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际需求,亟需更新。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统筹推进固原市政务信息系统科学布局、集约建设和优化升级,由固原市数据局牵头起草形成了《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2025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作出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3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申报、审批和备案管理,建设、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数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出台依据,界定适用范围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定义,并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年度计划,共2条。明确市数据局作为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部门。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备案管理,共8条。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环节、审批要求以及不受理特殊情形,规定备案管理适用范围,细化变更管理以及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审批规定。
第四章,建设和绩效评价,共12条。明确项目建设管理、安全保障、验收程序、运维职责和绩效评价等要求,对项目合同知识产权归属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调整情形和程序,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验收管理,共2条。明确市数据局对项目产生数据的统筹调度职责,强调使用单位的数据管理及安全责任。对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推动数据共享、开放与授权运营提出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网信、保密、财政、机要、数据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解释条款、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办法》与《办法(试行)》主要区别
(一)删除必要性与技术审查和全口径备案相关条款。
(二)明确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明确未超概算且建设目标不变,但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项目管理规定;明确政府投资的其他工程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规定。
(三)对部门职责分工、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文本编制审批额度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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