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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29 09:2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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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政策的相关规定,全面做好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级示范高中学校每生每学期850元、市级示范高中学校每生每学期650元、普通高中学校每生每学期300元。各地、各校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公示。各地、各校收费时应在学校醒目位置及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执行日期。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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