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泗县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泗价字[2016]24号
泗县规审[2016]11号
关于调整泗县城区自来水价格
及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泗县自来水厂: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的通知》(皖价商﹝2015﹞29号)文件精神,我局在严格成本监审、广泛调研、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制定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及阶梯水价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将我县水价分类由现行的居民、机关、生产、建筑等简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用水。原机关、生产、建筑等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增加特种行业用水种类。
二、调整后的各类用水到户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1元/立方米调整到1.40元/立方米,到户价2.37元/立方米(含代收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具体代收费用依据上级文件为准,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时,到户水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2、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1.20元/立方米调整到1.80元/立方米,到户价3.12元/立方米,(含代征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1.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3、特种行业用水基本水价2.40元/立方米,到户价3.72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1.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三、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分级水价
(1)第一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基本水价为1.4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为2.37元/立方米;
(2)第二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基本水价提高至2.1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提高至3.07元/立方米;
(3)第三级水量为每月每户20立方米以上,基本水价提高至4.2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提高至5.17元/立方米。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城区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
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水价标准在第一级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增加0.10元,基本水价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调整为2.47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计算周期
考虑到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水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全年分级水量按照月度水量基数乘以12计算,在一年周期内,居民家庭用户累计用水量达到年分级水量基数的临界点后,用水量超出部分执行下一级阶梯水价。
4、多人口家庭阶梯水量基数
居民家庭用水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一“户”住宅对应的实际用水人数在3人以上的用户,向泗县自来水厂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每增加1人,各分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 立方米。具体操作办法由泗县自来水厂制定,报县物价局备案后实施。泗县自来水厂须建立多人口用水家庭信息库,定期进行核查,当家庭用水人口减少时,相应核减阶梯水量基数。
5、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区低保户和特困户家庭,实行每月每户免收3立方米自来水费用的优惠措施。
四、以上自来水价格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自来水厂要提高水质和服务质量,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确保水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泗县物价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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