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学校用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第一条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经请示省市物价部门,现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文件仍可沿用,对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ndrc.gov.cn/xxgk/zcfb/tz/200709/t20070930_965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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