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我委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包括本委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委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fgw2356@126.com,电话0557-7022356。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委纪检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委纪检组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一个星期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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