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依法追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版)》,结合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版)》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能,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提供和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的;
(二)提供或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的;
(八)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报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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