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本委概况。包括本委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委机关、委属单位),委领导介绍等。
2、政策法规。本委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和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规划和计划。发展规划:我委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县区编制的各项规划;综合计划: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
4、工作动态。我委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宏观经济运行动态;重点项目建设动态等。
5、人事信息:领导干部任免公告;我委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等。
6、投资金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部门详情;相关文件及表格的下载。
9、财政预决算情况。包括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0、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涉企收费清单情况。
11、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六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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