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
(1)执行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省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省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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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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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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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省级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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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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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2)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3)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4)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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