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依据、条件、程序】泗县发改委行政强制分表、流程图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无 |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及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备案内容,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决定责任:经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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