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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0-31 22:3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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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7〕70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规定政策,促进全省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质增效的资金。
第三条 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强化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第四条 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第五条 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规定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精品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电子信息、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企业做大做强、金融支撑等产业项目领域。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年度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总预算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当年《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发布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部门预算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时下达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支持项目安排计划,并行文商省财政厅拨付制造强省建设资金。
第八条 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贷款贴息、基金及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九条 加强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企业申报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时同步申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视情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真实性审查负责,确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县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本单位出具的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涉及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6〕20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