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经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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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大类 |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
1.检查项目备案文件,查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当前项目情况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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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
1.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范围内承揽业务;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 2.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写初步设计,是否经过专业人员审查通过; 3. 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复; 4.当前矿山现状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出现应当变更设计而未做变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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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矿山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作业必须使用的耕地、山林、草原应当采取修复措施。 |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1.查阅有关生产台帐,必要时查阅销售、存货等帐簿,或者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信息,核算产量情况; 2.查询采掘作业进度计划、生产作业计划等; 3.查阅随生产及时填绘的有关图纸,总体安排上是否符合设计; 4.问询有关人员生产情况,形成问询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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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检查矿山图纸和现场,或者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判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稀土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
1.检查项目核准文件,查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当前项目情况是否与核准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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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1.非煤矿山是否在工程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 2.参加验收人员和验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验收结果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与设计不一致的; 4. 是否存在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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