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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9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10 08:5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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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经信《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9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第29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组织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520日之前报送县经信局410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靓,联系电话:13305570275。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9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20124号)

2、《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


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皖经信科技函〔2020〕124号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认真进行严格遴选,

推荐符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

3. 各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于 5月 30日之前,

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行文将

推荐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一式 1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

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

合肥海关。

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以及政府鼓励企业自主

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均需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云平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系统”,由企业网上提交,所在

县(区)和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二级网上审核。

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需随申报文件报送一份纸质书面材料,更名

企业须按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复印件及说明(一式 1份)。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徐晟、孙凯,联系电话:

0551-62871820、62871740(传真)。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 3月 6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

2020年3月9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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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安徽省工业

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4 号令),我们对《安徽省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技术

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1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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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

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

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

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

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

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 8000 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

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

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

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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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

出额不低于 300 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

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 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 3 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

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

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

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

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

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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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 1 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

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

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

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

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 70 分及以上

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

截止日期前 3 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

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

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心

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

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 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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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企业技

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

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 4 月底前将评

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

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

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 5 月

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

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

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70 分(不含 70 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 8 -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

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 3 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

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

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

之日起,90 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

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

信息化委。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

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省直管县经

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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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

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

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撤销资格

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

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

信息化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七条第(二)至(五)

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

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3 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

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

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 10 -

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

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省企业技术中

心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

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

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

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 256

号令),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

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

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省企业

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平台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认定

- 11 -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

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 14 -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

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

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

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 5-10 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

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

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 16 -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15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项

其中:地方标准数 项

16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利润总额 万元

19 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目 项

20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万元

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 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

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

业”的企业,填写“13”。

3. 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 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 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

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

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

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

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

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 107-1 表、107-2 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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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

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

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研发项目、科技奖励等方

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 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

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

业收入”代替填报。

2. 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

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

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

的经费支出。

3.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

研发项目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

间 10%以下的人员。

4. 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

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

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

省、部和地级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以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数。

- 18 -

6.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

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

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

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 人月。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

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

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

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

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

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

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

平台数。

1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指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

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

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

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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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

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

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

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指

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

方标准的数量。

17. 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

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

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

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

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

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

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

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

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

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

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 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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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 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

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 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省政府及以上政

府部门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

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 23 -

创新 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2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0 ≥25

利润率 % 5 ≥5

加分 加或 扣分

± 获省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5

企业经营亏损 万元 ≤3

说明:

1.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 5档:主营业务收入 500亿

元及以上的企业为 1.0%,主营业务收入 100~500亿元的企业为为 1.5%,主营业务收

入 10~100亿元的企业为为 2.0%,主营业务收入 5~10亿元的企业为为 2.5%,主营

业务收入 5亿元以下的企业为 3.0%。

2. 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

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级一等奖每项加 3 分,二等奖每项加 2分,三等奖每项加 1

分,国家级奖项 1项加 5分,累计不超过 5分。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三、行业系数

行业

国民

经济

分类

代码

研发经费

支出占主

营业务收

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

收入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

比重

新产品销

售利润占

利润总额

的比重

农业 01 1.5 1.5 1.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2.0 3.0 3.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2.0 3.0 3.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2.0 3.0 3.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1.5 1.5 1.0

食品制造业 14 1.5 1.0 1. 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5 1.2 1.5 1.5

烟草制品业 16 3.0 1.5 2.0

纺织业 17 1.2 1.0 1.0

纺织服装、服饰业 18 1.2 1.0 1.0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9 1.5 1.2 1.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1.0 1.5 1.2

家具制造业 21 1.2 1.0 1.0

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1.0 1.0 1.0

- 24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3 1.0 1.0 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 1.5 1.2 1.2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5 2.5 2.0 1.0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 1.0 1.0 1.0

医药制造业 27 0.8 1.0 1.0

化学纤维制造业 28 1.0 1.0 1.0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1.0 1.0 1.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 1.0 1.0 1.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 1.2 1.2 1.5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1.2 1.2 1.0

金属制品业 33 1.0 1.0 1.0

通用设备制造业 34 1.0 1.0 1.0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 1.0 1.0 1.0

汽车制造业 36 1.0 0.8 1.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 0.8 0.8 1.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 0.8 0.8 1.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0.8 0.8 0.8

仪器仪表制造业 40 0.8 0.8 0.8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4 2.5 3.0 3.0

房屋建筑业 47 2.0 1.5 1.5

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2.0 1.5 1.5

建筑安装业 49 2.0 1.5 1.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 0.6 1.0 1.0

专业技术服务业 74 1.0 1.0 1.0

其他 81 1.5 1.5 1.0

说明:

1. 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 行业系数采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设立的行业系数。

3. 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

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

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 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等行业。

- 25 -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300 万元。

2.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 人。

3. 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五、新业态企业

主要指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互联网+应用、新兴产业发展企

业,以区别于实体企业。


- 27 -

二、近两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加计扣除抵免税情况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会计

年度

(1)企业申

报技术开发

经费支出额

(2)税务部门确

认的技术开发经

费支出金额

(3)当年企

业执行的所

得税率(%)

(4)当年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

除抵免税额

备注



合计

填写说明:

1.备注填写:①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②税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申报;

③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 0;④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

2.一般,当税务部门同意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也有足够的调整后应税所得时,

则(4)=50%*(2)*(3),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为(4)=75%*(2)*(3);如果,税务部门不同意

加计扣除或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或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 0 时,则

(4)=0 。


三、政府支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财政资金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号 年份 项目名称

财政补贴

(助)金额 备注

合计

填写说明:财政补贴(助)资金,指报告年度各类减(抵)免税政策以外的针对企业

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政府补贴(助)资金,须在备注注明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