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工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泗县工信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府信息的网站公开和更新。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为: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工业化战略、工业经济相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信息等工作动态;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八)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业务信息;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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