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局机关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科室工作情况,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向有关股室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股室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应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结果书面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对评议意见和建议,责令被评议单位整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在限期内完成并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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