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经信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本)
省级新产品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省级新产品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省级新产品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为“省级新产品认定”。
一、监管任务
依据《省级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新产品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认定申请。
二、事中监管与监管目标
(一)受理阶段监管。
申请新产品认定的企业,需提前申报《安徽省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新产品研发项目》。(1)未列入《安徽省新产品研发导向计划》的,不能开展省级新产品认定申报。(2)企业申报新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投资导向计划中的发布总数。(3)已发布导向计划中的新产品名称,在申请新产品认定中可以修改。(4)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签字表》。
(二)审查阶段监管。
审核重点:
一是新产品名称。1. 名称规范。(1)明确产品具体型号,规范格式应为“型号/创新点+产品”,如“4%双氟·二磺可分散油悬浮剂”、“JAC-S4-1.5L铝合金发动机缸体”等。(2)不允许使用“一种”、“新型”、“系统”、“装置”、“生产线”等宽泛的名称。2. 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名称,以及附件材料中新产品名称,必须和《鉴定意见》中新产品名称保持一致,否则不予认定。
二是《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1.封面上企业盖章;2.新产品名称和鉴定意见中的新产品名称一致。
三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格式规范,明确创新点,获得的专利、技术水平评价、产品的检测情况。
四是《鉴定委员会名单》。专家至少5人,原则上为单数,来自不同单位,从事并具有与新产品行业相关的高级职称。
五是技术鉴定材料。1、企业标准。(1)必须是申报企业制定的新产品的企业标准;(2)企业标准,原则上需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案,提供具有水印的企业标准。2、查新报告。(1)查新报告的委托人,必须是申报企业;(2)查新报告的完成日期,与鉴定会议的间隔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查新报告被认定为无效。3、由法定或权威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1)检测报告的封面必须有CNAS或者是CMA认证章,没有CNAS或者是CMA认证章的,不予认定;(2)申报企业的集团或总部内设的检测机构,即使获得CNAS或者CMA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采纳。(3)检测机构有认证证书,但未在检测报告封面盖CNAS或者CMA的,不予认定。4、用户报告。(1)用户满意度调查表不予采用;(2)至少提供二份;(3)二份用户报告内容有所区别,不允许完全一样;(4)产品如果是定向开发,只有一个用户,申报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和用户报告一起上传。5、知识产权证明。(1)提供鉴定意见中的知识产权证书;(2)产权明晰,专利所有人必须是申报企业;(3)专利所有人有二个或以上,对方必须出具同意使用的意见;(4)受让的专利,必须有专利局的转让文件。6、所有的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模糊不清的不予认定。
(三)转报阶段监管。
将相关材料转报上级审核部门,最终审核认定。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规定执行,局纪检检查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与监管程序
(一)监督检查。
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企业监督,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运行。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政策兑现。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名单》,作为享受相关奖补政策的依据。
四、责任追究
在安徽省新产品认定工作中,申请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申请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评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 已经取得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评定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产品的评定,申请单位同时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区等相关部门在办理安徽省新产品认定初审时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能够准确反映评定产品的真实情况,对审核不严格造成较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机关在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高效快捷做好服务,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徽省新产品认定初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依法办事。在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县级核准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备案县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级经信行政管理部门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管检查。
(二)对权限范围内企业提供的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对符合技术改造备案条件的企业,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备案批复,下发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投资项目录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县经信局是项目备案机关,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负责备案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备案擅自开工、未按备案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备案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备案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材料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2.项目监督:召开会议,听取被监督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看,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进度等情况。
(二)协同监管。
1.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所有投资项目录入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3.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已经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后处理。
1.对政府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局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
县经信局对全县项目备案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经信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企业项目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项检查、实时监控、督查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内部监督检查,重要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加强备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市级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项目备案监管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项目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对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上报局领导审阅后,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介跟踪事项办理情况,认真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并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办事企业的意见建议。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经信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