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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1-06 14:2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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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和2018年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泗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泗县教体局        泗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2日

 

 

泗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精神,保证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贫困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8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范围对象、原则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我县农村(含县镇)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实行全覆盖,同时也对其他贫困家庭进行资助,如: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困难家庭学生予以资助。

第四条 分配原则,向特殊教育学校、农村学校倾斜。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中学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对象确定应履行下列评定程序:

(一)公开补助信息。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政策,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补助名额、申请补助程序、评定程序等。

(二)学生个人申请。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提交申请(学生个人写申请),对非建档立卡学生班主任组织学生互评打分,确定拟补助对象,提请班级评审小组评审。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不需评审,按扶贫系统直接认定。

(三)班级、学校评议小组评审、校长办公会审定。班级评议: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审小组(单数,受助学生不能为成员)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者上报学校。学校评议小组评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公示。学校将拟资助、发放资助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申诉。在公示期间内,教师或学生家长(监护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受理复议必须在接到提请复议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上报、核定。拟资助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个人申请书,有政府部门签发的各种贫困证书的如:扶贫手册、孤儿证、残疾证、低保证、革命烈士证等要提交复印件。(学校要在复印件上签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其他贫困证明除了要提供村级和乡镇政府贫困证明外还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粮食补本(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请表要经扶贫部门或乡镇民政部门、村委审核(社区)盖章并由所长和村主任本人签名。

学校填写《泗县XX年(春、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报批表》、《泗县XX年春(秋)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审核汇总表》。学校将申请表、报批表、审核汇总表及评审公示照片上报县教体局。

(七)建立档案资料。由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档案资料库,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家庭的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家庭收入有所增加并能够承受子女上学所需费用的,要在下一学期停止向其发放生活费。对于填写补助申请表弄虚作假、个人生活铺张浪费、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贫困生,终止补助。

第五章 发放程序

第七条 教体局会同财政局将年度(春季、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金额逐级发放到贫困生家庭粮补本(卡)。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学期发放一次。学校每学期初上报补助名单。各乡镇寄宿制小学、初级中学在收到经审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名单后,制作补助费发放报批表和汇总表及电子表格(纸质一式三份),农户编码由乡镇财政所提供,报县教体局、财政局审批。

2、各学校将县教体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制作发放公示表,需教体局盖章)在学校内再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县教体局、财政局同时在网上公示。

3、依据财政局、教体局审核后的学年度(春季、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直接付拨到受助学生家长"一卡通"(父或母粮补卡)上。

4、各学校向学生及家长发放"泗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信息反馈意见"(需附粮补本复印件),经学生及家长签字后交学校归档留存,学校尽可能向财政所或银行提取发放成功确认单。

5、各学校对学期及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情况进行总结,书面上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会同教体局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及时发放。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

第十条 落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县承担。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各学校要加大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宣传专栏、校园广播、刷写宣传标语、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新机制政策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让助学政策深入人心,达到家喻户晓。

第十二条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宣传、申请、审核、公示、上报、落实、督查等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建立专门台帐,落实相关发放手续,坚持"阳光操作"。特别要注意各种日期的逻辑关系。要完善资助档案资料,规范管理资助档案,切实抓好资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对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第十三条 部门配合。教体局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组织发放寄宿生生活费;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与管理,会同教体局及时下达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参与有关管理工作。教体局、财政局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加强领导。学校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要成立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实行全覆盖。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各个阶段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资助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要成立由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对象评审组"。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对象评审推荐小组"。在学校领导下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对象推荐、评审、上报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学期安排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是我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教体局将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

第十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工作的一部分,县教体局将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纳入对各校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监督长效机制。教体局、财政局严格管理,加强监督,要对发放生活费的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设立举报电话,严防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资助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学校责任。对弄虚作假、不按程序规范评审认定、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校长责任。校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负全部责任。校长要严格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实行全覆盖。被媒体曝光、出现重大失误、人民来信被查实、影响省市对我县考核成绩等情况将追究校长(单位法人)和具体责任人责任,视情节实行诫免或免职。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教师责任。对于班主任、教师不能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评审的,出现随意指定受助学生,向受助学生或家长索取回报,平分资助款等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罚,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报纪检部门。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评审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