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教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宽相济,处理恰当。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信息公开指南中关于公开范围、方式、程序及时限规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4、机关单位、乡镇或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6、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7、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8、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办法的行为。
三、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单位、乡镇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五、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机关单位、乡镇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务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室。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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