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审议。
第六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第七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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